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其所提
本院98年度岡補字第93號之民事簡易第1審民事訴訟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
聲請人到庭陳稱:「我公司現在經營有困難,連營業稅都沒
有辦法繳納,而且所欠的債務,有債權協商會議,現在都以
債權協商內容來履行,公司就算有賺錢,公司還是要依協商
來履行。」等言在卷,並據提出其所經營公司現尚積欠其他
債務人共約新臺幣(下同)一億餘元票據債務之債權協商資
料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於96年度之個人收入僅
為1,014,109元,其不動產則僅有坐落彰化縣○村鄉○○段
○○○○號土地一筆(公告現值為799,140元)等情,有卷附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
酌聲請人所經營公司現尚積欠其他債權人約一億餘元票據債
務,及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之本票債權金額高達19,124,500元
,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為真實。又聲請人確已以相對
人為被告,提起本院98年度岡補字第9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民事簡易第1審訴訟之事實,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訴訟卷宗核閱無訛,且由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上揭訴訟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法
律規定,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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