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原告與被告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於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變更後核定為新臺幣50,20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8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163,360元後,計應補繳新臺幣290,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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