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2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 賴秋吉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裁判離婚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適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113年12月6日家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1項記載「准原告與被告離婚」,然未載明離婚之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裁判離婚之請求權基礎(即民法第1052條何項、何款規定為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該當該法律依據之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