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蔡信忠 被告 黃銘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0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