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九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被訴違反能源管理法,經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七八號提起公訴,並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繫屬本院審理,該案嗣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尚未確定,有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與上開判決部份,為連續犯關係而屬裁判上一罪,公訴人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就與上開犯罪事實為同一之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始繫屬本院,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