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686號
原 告 王可富
訴訟代理人 胡其仁
王健丞
被 告 羅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686號
原 告 王可富
訴訟代理人 胡其仁
王健丞
被 告 羅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