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60號聲請人 王秋忠 相對人樽鼎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⒉資方應於110年9月13日匯款方式給付勞方 劉瑜瓊 等11人爭議項目金額如下表:姓名王秋忠、資遣費35,210元、預告工資24,000元、積欠工資117,718元、請求總計176,928元、契約終止日110/09/10。⒊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之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76,928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0年9月10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⒉資方應於110年9月13日匯款方式給付勞方劉瑜瓊等11人爭議項目金額如下表:姓名王秋忠、資遣費35,210元、預告工資24,000元、積欠工資117,718元、請求總計176,928元、契約終止日110/09/10。⒊勞資雙方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向第三人洩漏之。」,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76,92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