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度易字第 3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3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7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涉嫌毆打告訴人乙○○(即被告丙○○之配偶),被告丙○○涉嫌毆打告訴人即同案被告甲○○,致告訴人乙○○、甲○○分別受有起訴書所示傷害,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各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參,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法庭 法 官 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