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一七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三二七四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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