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鍾瑞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37,1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
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
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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