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游信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2,10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0,69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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