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游信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12,10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20,69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