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家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超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872元,及其中新臺幣70,711元,自民國97年2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