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 陳正 和附民被告 李宏 原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簡字第1151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游育倫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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