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陳枝樑 被告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2,99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900元×原告主張被告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面積128.49平方公尺=2,042,99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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