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262號

原告 周高玉珠 即妍潔清潔社

訴訟代理人劉彥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泰美學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35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兩造約定清潔服務費之證明(如契約書)。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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