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孟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所附民國10
3年8月13日列印之債務人戶籍謄本,債務人姓名業已變更,而聲請狀所載仍為未變更前之姓名,經本院於104年3月17日、104年4月7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如其已更名,並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該通知已分別於104年3月19日、104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