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98號受刑人 袁恆郁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2398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然該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附表:
欄位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更正後內容理由欄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恆郁因犯竊盜案件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恆郁因犯交通過失傷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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