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長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149、332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四日一零五年度審訴字第三四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長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3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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