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聲請人 林鶴鳴 相對人 鄭薇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21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假扣押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在案,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則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又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265號裁定命聲請人以6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159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而本件聲請人已就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以99年度司促字第39440號支付命令全部准許,並已於同年11月8日確定在案,且其金額與假扣押聲請狀相同,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業已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確定,則依上說明,聲請人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述擔保金,而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所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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