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姿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3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姿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而商標法第98條即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3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0年10月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3330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24至125頁反面、本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73號卷第13頁)。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各係仿冒「GUCCI」、「CHANEL」、「LV」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下稱商標檢索服務)、貞觀法律事務所暨 謝尚修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暨 賴志銘 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暨禤貫之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查(見偵字卷第21至28頁、第35至38頁、第53至55頁、第73至82頁),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核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郭峻豪(得抗告)【附表】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商標註冊審定號商標圖樣/文字商標權人1仿冒「GUCCI」商標髮束37件①00000000②00000000③00000000④00000000⑤00000000⑥00000000GUCCI(見偵字卷第21至27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2仿冒「GUCCI」商標髮夾4件同上同上同上3仿冒「GUCCI」商標髮箍14件同上同上同上4仿冒「CHANEL」商標髮束27件①00000000②00000000③00000000CHANEL(見偵字卷第35至37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5仿冒「CHANEL」商標髮夾31件同上同上同上6仿冒「CHANEL」商標髮箍15件同上同上同上7仿冒「CHANEL」商標耳環6件同上同上同上8仿冒「LV」商標髮箍13件①00000000②00000000③00000000LV(見偵字卷第73至80頁商標檢索服務所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9仿冒「LV」商標髮束4件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