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84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陳志偉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其監護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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