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岳方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116號),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岳方銘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另犯之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岳方銘(以下簡稱為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99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執行完畢,刑滿後於100年2月27日復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於100年3月15日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開2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3年6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與累犯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而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99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0年2月25日執行完畢乙節,有上開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復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即於100年2月27日復故意犯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於100年3月15日故意犯如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開2罪且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3年6月確定在案,然均未依前揭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亦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23號刑事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蔡家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附表一:岳方銘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編號│買家│次│買家使用│被告使用│聯絡時間│約定交易│約定交易地│交易數量與│分別處刑│備註││││數│電話門號│電話門號││時間│點│價值即所得│││││││││││││││├──┼────┼─┼────┼────┼────┼────┼─────┼─────┼─────────────────┼───────┤│1.│ 許明雄 │①│0000-000│0976-│100年1│左列時間│臺中市北屯│價值2,000│岳方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偵、│││602│311478│月11日1│後○○○區○○ 路安 │元之甲基安│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審均│││││時28分許││順旅館503│非他命。│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應沒收,如全部或一│││自白│││││至12時14││號房內││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扣││││││││分間││││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同上│同上│100年1│左列時間│臺中市中區│價值7,500│岳方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交易後許明雄認│││││││月13日18│後不久│ 綠川東 、西│元之甲基安│年捌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岳方銘所交付之│││││││時26分許││路與民權路│非他命。│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沒收,如全部│甲基安非他命品│││││││至20時6││口││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質不佳,岳方銘│││││││分間││││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於100年1月14│││││││││││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日17時56分許,│││││││││││。│持同價值、重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前往臺中市漢口││││││││││││路4段論情汽車││││││││││││旅館603號房替││││││││││││換前交付之甲基││││││││││││安非他命,而完││││││││││││成本次交易。│├──┼────┼─┼────┼────┼────┼────┼─────┼─────┼─────────────────┼───────┤│2.│ 吳季倫 │①│0000-000│0000-000│100年3│左列時間│臺中市北屯│價值3,000│岳方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偵、│││989│982│月5日15│後○○○區○○路與│元之甲基安│年陸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審均│││││時56分許││北平路口之│非他命│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應沒收,如全部或一│││自白│││││至22時52││虹星汽車旅││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分間││館內││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總計為價值│││││12,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