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53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柯春梅蔡承璋蔡伯函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26元(含起訴前所生利息18,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本件現金卡之歷次消費明細及還款明細。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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