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4號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育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查原聲請狀所附郵件通知以遷移不明退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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