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2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21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10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101號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狀雖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1款、第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惟其對於原裁定以其前次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上開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表明,依首揭規定,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簡朝振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蘇金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