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973號債權人 林明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仕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仕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
(一)請求權基礎究為何?
1、究係依和解書請求賠償新台幣173,000元及利息,亦或依租賃契約請求給付租金。
2、若係依和解書請求,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3、若係依租賃契約請求,應敘明:租賃期間起訖、每月租金若干、積欠租金期間起訖及金額、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催告函及回執。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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