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7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偉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偉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原審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8年2月,加計如附表編號4、5、7至11所示之宣告刑後之刑期已達47年10月,是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定,合併後刑期應以30年為限。爰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以及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民國95年新刑法施行,廢除連續犯規定,造成槍砲、施用及販賣毒品等罪於數罪併罰時刑罰過重,因此各級法院針對販毒、強盜等重罪,於定應執行刑程序大幅度減輕以避免刑罰過重之情形,使上開重罪於定執行刑後之刑罰猶似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惟就施用毒品、竊盜、槍砲等罪於定執行刑後之刑罰高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數倍,實已違反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而且法院就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請給予受刑人一個合理、公平的裁定等語。
三、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否則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與其他罪刑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復由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450號裁定駁回抗告,再經最高法院於114年2月12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下稱前案),有上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114年度抗字第670號卷第38至41頁、第69至85頁)。是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先經前案裁定應執行刑確定,而具實質之確定力,且所定數罪中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前案裁定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罪責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則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即有就各罪之全部重複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容有未合。
㈡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至4、6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所示情形,依該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須經受刑人請求,始得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然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所列案件除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外,尚包含其他罪刑,且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明確表示其不要聲請定刑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56號卷,未編頁碼),足見檢察官未經受刑人請求,逕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於法有違。
㈢綜上所述,原審未予詳查,逕依檢察官所請而裁定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實非允當,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又因檢察官聲請有前開不應允許之情形,為免發回原審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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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李偉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共5次。
有期徒刑7年9月,共2次。
有期徒刑15年2月(原裁定附表及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0年12月13日、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3日
110年12月8日、110年12月14日
111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1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1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原裁定附表及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12年6月14日)
112年2月23日(原裁定附表及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12年6月14日)
112年2月23日(原裁定附表及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112年6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2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6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6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68號
經臺灣高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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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7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2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3月14日、110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6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裁定附表及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第129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7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易字第495號
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裁定附表及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第129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9月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7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8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79號
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原裁定附表及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均誤載為第129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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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6年10月。
有期徒刑6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3日
110年8月24日
110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2年9月。
(空)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7日
不詳時間至110年9月8日為警查獲止
(空)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293號等
(空)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空)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空)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空)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空)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09號
(空)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空)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空)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85號
(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