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王寧 法定代理人 王金川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裕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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