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蔡嘴 被告 楊一良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1297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葛永輝
法官黃玉琪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