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告 楊晉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晉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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