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85號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告 楊晉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晉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