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86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簡字第783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高雄縣○○鄉○○路○○○巷○○弄○○號2樓「滿庭香網咖撞球場」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魔獸爭霸3」、「魔獸爭霸3寒冰霸權」等遊戲軟體,係由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授權,不得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松崗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甲○○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將前揭「魔獸爭霸3」、「魔獸爭霸3之寒冰霸權」遊戲軟體重製於店內之電腦伺服器上,供店內營業用之電腦連線使用,而以每1小時收費新臺幣15元、每8小時收費100元之價格,將上開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出租予不知情之不特定消費者,由消費者於使用時自伺服器下載重製至消費端電腦以執行該電腦程式著作。嗣於96年
6月7日16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查獲,並扣得電腦伺服器1台、電腦主機80台等物,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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