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98號
原   告 彤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依本院101年度司
桃簡調字第258號調解筆錄內容,應給付被告萬達國際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444,626元,則上開調解筆錄經撤
銷後,原告所獲利益亦以該數額為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444,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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