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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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邱靜怡 律師被告 鄭雅化
鄭全成
鄭裕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美蓮 被告 許世興
許慧映
林貴蘭
林貴菊
林芳文 鄭錦雲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 律師被告 林晴璇
林銀玩 被告 鄭錦文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宛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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