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8號上訴駁回確定。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3月19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21日,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4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6874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憲裕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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