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告 白佳珊
被告 陳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簡字第18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靖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告 白佳珊
被告 陳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簡字第18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