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告 白佳珊

被告 陳翠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簡字第18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

法官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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