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三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三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泛言該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再審事由,然並未提出理由以具體指明究有該條何款所定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鏡清
評事 廖政雄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