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鄧可亞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易字第1號),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
103年度執更字第9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曾於民國101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19日以101年度侵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所宣告之刑已逾6月,不符合易科罰金之情形,故並未於上開判決中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據此確定之刑事裁定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且不得易科罰金執行,尚難認此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