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瞿公真 人廟法定代理人 林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永發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即系爭土地依買賣契約所載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