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1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補提用以證明被告歷來清償紀錄及其借款餘額,與本件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之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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