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1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智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補提用以證明被告歷來清償紀錄及其借款餘額,與本件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之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施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