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債權人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弘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傅冠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影印清晰之全部本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提出查詢金弘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函文。
三、提出債務人弘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及表明法定代理人。
四、提出債務人傅冠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