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伍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叁佰壹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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