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鄭守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富源 、 賴孟婕 (改名: 賴禹潔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431,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6,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