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66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晉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廖晉國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