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50號
原   告 駿佳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鍾瑞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七六三號訴
外人 葉欣靜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辯稱原告所持有之支票係訴外人葉欣靜所偽造,
而訴外人葉欣靜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他字第4763號偵查中,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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