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 劉雲珍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206,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24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地號│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公告現值│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1│441│3,091.2│5,700元│17,619,840元││││(計算式:4,41670%=3,091.2)│││├──┼───────────┼─────────────────┼─────┼───────┤│2│441-2│102.9│5,700元│586,530元││││(計算式:34330%=102.9)│││├──┴───────────┴─────────────────┴─────┼───────┤│合計│18,206,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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