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769號
原 告 趙庭
被 告 温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3日14時16分許,無照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臺中市
○○區○○路內側車道由建興北路往一江橋方向行駛,行經
臺中市○○區○○路與東村路交岔路口時,因未注意車前狀
況及保持安全車距,不慎自後追撞原告所駕駛在肇事車輛同
車道前方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實際上共支出修理費用
新臺幣(下同)9萬元(帳單費用則列計為91,791元),又
被告承諾願給付原告前開修理費用,並簽發切結書乙紙供原
告收執,而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
載,被告應就本件事故負全部肇事責任,則被告即應依前開
切結書之約定給付原告9萬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結帳工單
、切結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統一發票(二聯式)等件為
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補充資料表、現場及車損照
片10張等件在卷可稽;此外,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