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永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永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5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69號卷第4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