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原告 周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宏 、 李慶成 、 王益洲 、 陳長生 、 劉奕樑 、蘇毓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