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154號

原告 劉芷庭

訴訟代理人 劉開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玉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補正請求被告鍾玉琴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載明諸如醫療費用、車輛維修費用、精神賠償費用各別請求金額為何)、各項目請求依據、計算式(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請求之4萬5000元)及相關單據影本(如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

二、上開所提補正書狀及後附單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均應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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