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5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六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於傳鴻 律師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驗貨員,職司進口貨物之查驗工作,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國八十四年七月間, 蔡明輝 以寶陽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寶陽公司)名義,自香港進口黑胡椒、八角二種貨物,於同月三日,由蔡明輝委請不知情之惠民報關行,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投單申報進口二只貨櫃之黑胡椒及八角。同月七日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指派上訴人負責查驗,該報單原申報進口貨物「黑胡椒」三百包共十五噸(黑胡椒按進口國定稅率為百分之四十或每公斤新台幣(以下同)二十二元,兩者從高擇一課徵,本案黑胡椒係按重量每公斤二十二元課徵關稅)、「八角」六百包共四十二噸(按八角進口稅率較低為百分之二點五,本件按進口之完稅價格課徵關稅),產地為香港,依「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規定,驗貨員查驗時對進口貨物之名稱、牌名、品質、規格、貨號、型號、來源地名(產地或生產國別)、數量及淨重等均應與申報單相符,且驗貨員應依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於該件報單上批註至少應開十五×二件數、應通扦十五×二件數(指開驗兩櫃,每櫃開驗十五袋,如果開驗困難,可以通扦代替),如進口報單上所申報各項,與查驗結果有不符者,應在報單上據查驗結果,予以改正。詎上訴人在查驗中,意圖為寶陽公司之不法利益,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實際進口貨物「黑胡椒」有八百四十包(四十二噸)、「八角」一百二十包(三點六噸),與報單上所載「黑胡椒」三百包、「八角」六百包,明顯不符,有溢裝、短裝情事,且查驗貨物黑胡椒之外裝麻袋上明顯印製有鮮紅色馬來西亞製造英文字樣及PMB字樣,並有寬十公分綠線及袋口封有馬來西亞黑胡椒公會製發之黃色標籤、封條,與進口報單上記載進口貨物黑胡椒產地係香港,明顯不符,而不依規定實施通扦及查驗貨品數量,究明實際來貨之名稱、數量、淨重及來源地名等情狀,亦未依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於該報單上批註至少應開十五×二件數、應通扦十五×二件數,遵行檢查,擅自逕行挑認通過,登載填報經其依規定及批註指示,查驗結果均與報單所載裝箱單相符之不實事項,於其職務上所掌進口報單驗貨欄之公文書上,行使送回派驗單位,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關於關稅核課之正確性,並致寶陽公司逃漏關稅達五十八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元,直接圖利於寶陽公司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從重論處上訴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刑。固非無見。惟查:有罪判決書之事實一欄,為判斷其適用法令當否之準據,法院應將依職權認定與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翔實記載,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並使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互相適合,方為合法。倘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與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後段規定,均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本件原判決理由係以上訴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調查時,坦承其查驗貨物發現其中部分外包裝上有刷印著內裝來貨係「黑胡椒」,且載明「PRODUCEOFMALAYSIA」,伊即向報關行現場陪驗人員 劉興成 表示,黑胡椒產地是馬來西亞,與報單所載係香港不符,劉興成則拜託其要特別通融一下,伊就以報單上所載之產地「香港」與貨物起運地「香港」等,將本件進口貨物之產地予以挑認等語,乃認上訴人顯然明知黑胡椒產地是馬來西亞,與報單所載係香港不符,竟因劉興成之拜託通融,而逕將本件進口貨物之產地予以挑認通過。其就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於寶陽公司,使其逃漏關稅達五十八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元。如果無誤,則該陪同查驗之劉興成似與上訴人有共同圖利於寶陽公司之犯意,且已表現於行為,雖其不具公務員身分,揆諸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仍得論以本件圖利罪之共犯罪責。原判決於事實部分未認定上訴人與劉興成有共犯情事,其前開理由之論述與事實之認定不相一致,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依證人即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驗貨股長 陳奉德 於一審證稱產地不對並未讓業主獲利,不影響稅額核定等語(見一審卷第五十七頁正、背面),則上訴人縱係明知黑胡椒產地是馬來西亞,與報單所載係香港不符,因劉興成之拜託通融,乃逕將進口貨物之產地予以挑認通過,似亦不致使寶陽公司得以逃漏關稅。上訴人此舉究如何得認係「圖利」於寶陽公司,原判決未為必要說明,尚嫌理由欠備。原判決理由復謂上訴人為關稅局查驗人員,驗貨分辨「黑胡椒」及「八角」極易,兩者稅率相差甚大,其未實際驗貨,致寶陽公司得以逃漏大額稅捐,其有圖利該廠商之犯意甚明等語,然於事實部分並未認定上訴人就該黑胡椒之稅率較高,寶陽公司因將實際進口黑胡椒之重量以多報少,而逃漏關稅乙節,有所認識。此項判決內不利於上訴人之理由論斷,已失其事實依據,自亦屬於法有違。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張春福法官韓金秀法官丁錦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